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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第三只眼看老齐“告状”
作者: 2008-05-12 11:44:14 浏览: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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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介绍了一例电梯企业状告政府管理部门的个案事件,希望对整个电梯行业的监察管理带来新的思考。文章呼吁:政府只有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有序。

    2008年2月29日,河北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行政赔偿调解形式,了结了承德市电梯协会秘书长齐允山状告该市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违法一案。“承德市技术监督局一次性付给原告齐允山各项费用5 000元”。尽管没有宣判,但还是在中国电梯行业引发了一次不小的“地震”,因为这场官司毕竟是中国电梯界的首例“民告官”,而且老齐也注定要成为这场风波的中心人物。

事件回放
    2007年2月26日,承德市举行第11届人大和政协会议,在此期间,齐允山以政协委员提案的形式,反映了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并针对目前电梯市场行业管理的现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其目地是为了促进本市电梯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但此建议被承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特种设备科科长刘某得知后,认为是对己有所指,为此,刘某便以检查为由,在一个月里先后5次对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审查。
    2007年5月10日,刘某又以进行电梯演练为由,再次带人到齐允山公司的办公室进行执法检查,老齐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无权对企业进行强制性的执法检查,属于违法行为,并与其据理力争。但刘某依仗人多势众,强行抢夺有关材料及文件,并进行私拍乱照,从而发生激烈地拉拽,致使齐允山腰部、腿部多处扭伤,相关材料及文件也被撕毁。当地派出所闻讯赶到现场,同时也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这次带有明显个人行为、严重超越行政执法权限的检查风波被称之为“5.10事件”。
事件起因
  “5.10事件”仅仅是一个导火索,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职能部门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与发展所暴露的一系列问题。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国家对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有着严格的规定,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等经营项目。然而,从2000年至2007年,一家没有任何资质证件的某电梯公司承德分公司,却打着一家电梯厂的旗号,仅拿着该厂的委托函和许可证复印件,一直在承德市从事各种电梯的安装、维保活动,这不仅增加了当地电梯维保市场的安全隐患,也对有资质的正规维保企业产生一种冲击。长达7年的时间,政府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知道吗?为什么不管?非也!某电梯公司承德分公司之所以能以冒牌军的身份横行承德市电梯维保市场,正是由于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某些人的特许和保护。因为目前在我国一些中小城市,电梯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维保企业有着特殊的权力。他们一句话可以让企业生存,也可以让企业破产。为此,面对这种现状,不少企业都敢怒而不敢言。但是老齐坐不住了,作为承德市的一名政协委员,作为承德市主持电梯协会工作的秘书长,他有责任站出来替有资质的正规企业说句公道话。于是,2007年2月,针对承德市电梯维保市场的混乱现象和一些无资质企业以厂家名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老齐在市政协会议上提出了两点建议,希望能引起政府领导的关注和重视,以维护电梯维保市场的健康发展。正是这两点建议,触及到某些人的权力和利益,也让老齐引火烧身。2007年3月初至4月初,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被有关部门进行5次资质审查,直到5月10日,发生时任特种设备科科长刘某以进行“电梯演练”为名,带领多名工作人员到老齐办公室私拍乱照,撕抢文件的事件,并导致人身伤害。
事件看点
  “5.10事件”从表面上看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摩擦,实质上反映出社会转型期政府行政部门职能的转换与市场经济兑接的碰撞。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电梯的拥有量不断攀升,而且每年以20万台的速度增长,目前全国已有约100万部电梯在运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电梯销售、维保市场。而电梯数量的骤增,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些电梯事故的多发。因此,电梯之所以被列为特种设备,就因为它涉及人身安全,所以国家对电梯设备的监管十分严格,并从法律法规上明令禁止无资质企业不能进行电梯的安装和维保。这是国家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角度进行的考量和要求,但也滋长了某些部门和个人的特权思想。长期以来,在电梯行业议论最多也是大家最关心的,就是电梯检测、检验机构社会化与合理收费问题。多年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一直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表现出一种行政行为。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这种模式无可非议,如今已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也应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不少监管部门仍然没有摆脱旧体制旧模式的思维习惯,这种企政合一的体制对电梯行业的管理产生很多弊端。虽然国家颁布的《条例》要求将行政安全监察与检测验收机构分开,但其实还是一家,电梯能否使用和通过验收,不是行政部门、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说了算,而是检验检测机构说了算,这就使检验检测机构的权力无限膨胀,甚至个别人利用这种权力为所欲为,缺乏制约和监督。对于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企业既不敢提意见,更不能得罪,因为得罪了他们,就等于自砸饭碗。可见,“5.10事件”折射出的,正是电梯行业市场监管主体的缺位与错位,是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艰难蜕变。
  “5.10事件”风波虽然暂时平息,但此事在电梯和其他行业引发的思考和反响依然强烈。但愿老齐“告状”能成为一个契机,使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府监管手段和行政行为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使企业在经营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学会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使“究竟谁说了算”不再成为横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难题,从而促进电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这恐怕是老齐“告状”所产生的真正意义。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释与例解
         第三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范围和检查、调查措施)
       【关键词解释】
        调查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正确实施处罚而采取的对公民或组织的有关事项的直接或间接的调研、侦讯和检查等手段,以获得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的活动。
         检查  是指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有关人员的身体、有关场所或物件进行检验、搜查以获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调查、检查的程序、证据的收集以及回避)
       【关键词解释】
        证据  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抽样取证  是指从总体中取出部分个体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对总体的某些未知因素做出统计推断,取得执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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